肖升东律师亲办案例
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获得缓刑
来源:肖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浏览量:334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3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xx省xx县,现住山东省xx市xx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永,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8]43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市xx区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寿宫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xx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 mg/100ml,系醉酒。

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文颖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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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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