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0283民初3144号
原告:青岛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xxx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被告青岛xxx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2620元及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青岛xxx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xxx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前支付原告青岛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4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直接由查封帐户扣划至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
案件受理费13326元,减半收取66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63元,由原告青岛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代玉光
人民陪审员 牛德增
人民陪审员 赵翠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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